武汉市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殡葬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等 9 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合法合规公墓内采取生态安葬骨灰的武汉市户籍居民。
二、奖补标准
给予上述对象一次性奖补不低于2000元/例,由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领取。各区此前已建立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奖补标准低于市级标准的,按市级标准执行;奖补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三、生态安葬类型
生态安葬指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包括树葬、花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深埋、骨灰撒散等,并且不留墓(坟)、不立碑(可设置集体纪念设施)。
四、资金保障
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按照1000元/例补贴,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在生态安葬完成当日,由承办生态葬的公墓向申请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下同)提供《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告知相关奖补政策,原则上9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向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逝者火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号。
(二)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生态安葬奖补的,签注审批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材料备查。对不符合生态安葬奖补的,书面告知原因。
(三)核拨。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内。
六、有关要求
(一)本方案下发前已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的区,可继续按当地生态安葬奖补程序进行奖补,并注意本区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延续性,不得降低已执行的生态安葬奖补标准。尚未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的区,民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细化具体措施,确保生态安葬奖补政策顺利实施。
(二)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导承办生态安葬的公墓完善生态安葬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统一编号的要求分年度进行归档,由专人负责,做好规范管理。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放弃骨灰处置权等证明,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逝者亲属领取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生态安葬奖补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方案确定的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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